问答题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正确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解析】本题的关键是认定《会议纪要》的性质,实际上是如何判断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虽然是以文件的形式存在,但是却是针对可以确定的具体相对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具有强制力,不属于行政指导,且侵害了田、孙、王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原告资格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是:①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这没有问题。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这里有四层内容:首先,合法权益,严格地说是指法定权利,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包括法定外利益,而且主要是指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人才有原告资格。其次,原告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而起诉。这是出于对个人人格的尊重。诉权是一种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当事人放弃诉权的,他人不得强迫其行使。再次,这里所说的侵害是指对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已经产生影响和一旦实施必将产生影响,而不仅限于已经造成实际损害。最后,这里的侵害并不以真实存在为必要条件,只要起诉“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③原告必须是受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换言之,原告所受侵害和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答案解析】对于行政诉讼受案的排除范围,请参见第十九章“重点知识讲解”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