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10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和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逃税罪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在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共谋后决定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偷税提供方便,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策划下在2003年共计偷税100万元,占应缴纳税额的15%。2005年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工商局注销,张某退休。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问:
问答题
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作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其次,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单位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尽管属于国家机关的分支机构,同样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应当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以宏图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应当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为被告。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只有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够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宏图公司是在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实施偷税行为之后兼并宏发公司的,宏图公司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的偷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将宏图公司作为被告,而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为被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判处的罚金应当由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罚金刑。尽管宏发经济发展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但是由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已经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没有财产可以被执行,而宏图公司是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财产利益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应当由宏图公司作为财产刑的被执行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能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本案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逃税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张某作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策划实施偷税行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应当适用逃税罪的哪一个量刑幅度?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当适用逃税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为本案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5%,没有达到30%,不可能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和高某,并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月21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A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等人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2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1万余元拿走。1月22日中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导致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于某和高某合谋后,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1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使用匕首向被害人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于某是在非法拘禁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处理。而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于某的杀人故意超出了白某和高某共同故意的范围,仅仅于某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有罪过。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经超出了被告人白某与高某的预见范围,白某与高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被告人白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行为,但是不是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5)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被告人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6)在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白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高某与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