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郭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和表哥金某一起去运货。当车行驶到省城北京路国际汽车城附近时,郭某因驾驶不慎,将车开到人行道上,连续撞倒4个行人,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的后果。案发时,金某考虑到郭某年龄还小,不能让其坐牢,于是就和郭某商量好说出事时是自己开的车。在侦察过程中,警方根据两人的上述证言,将金某逮捕。后来,郭某又主动投案,说明事实真相。
问:郭某、金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郭某在客观上虽然有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在主观上有使自己逃避刑事责任的故意,但是由于其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不具有证人身份,因而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特征,不构成伪证罪,应当直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
金某是郭某交通肇事行为的证人,负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却为包庇其表弟免受刑事处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对案件的重要情节做出虚假陈述,隐匿案件事实真相。因此,金某的行为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对其行为应当以伪证罪定性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