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欠李某3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张某得知李某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赵某,从而使自己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可通过下列哪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题中,张某无偿转让其房产对债权人李某造成了损害,因此,李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张某的无偿转让行为,选项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明显不同。本题中,张某对债权人李某造成损害的原因是“无偿转让其房产”而非“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李某只能行使撤销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D也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