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沈某系历史名人,1987年沈某决定以回忆录的形式对其过去所经历的历史进行整理。因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只能由其口述,另请郑某进行文字整理,郑某在整理过程中查阅了大量史料。书稿完成后,出版发行。由于该书是以第一人称叙述历史,因此作者为沈某。但由于郑某付出了劳动,因此沈某给郑某一部分稿费作为报酬。1996年沈某去世。1998年该书再版,稿费由沈某的继承人获得。郑某提出自己也应享有著作权,应当获得部分稿酬,但沈某的继承人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该书是合作作品吗?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一个作品被称为合作作品必须有合意和合创两个要素。合意是合作者完成某一作品得有共同的意愿,就是要求作者有合作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创是合作者为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本案中的沈某和郑某不存在共同创作作品的合意,因此不属于合作作品。
   根据此案案情,由于郑某不享有著作权,他的劳动也已经得到了报酬,因此对于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