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存在什么突出问题?应如何维护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强化问责的实效?

【正确答案】

(1)行政责任的含义
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
(2)行政责任的问题
①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出现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完整的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体系,于宪法之下既没有配套成龙、分门别类的具体法律、法规,也没有统一的法典,包括国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行诉程序、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权等内容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不是没有,就是尚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实生活中的行政责任难以确保、宪法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停留于形式的状况。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纵容或助长了政府内部的某些不负责的官僚主义现象和侵害人民的行为。近一个时期以来,党和国家为改变这种状况做了相当的努力,并继续在做出努力,但距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仍然相差较多。
②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完整、清晰、正确的概念和较长远的理论规划,轻视系统的理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责任制度的指导意义,因而在实践上常常混淆社会主义的正当的公民权利与崇高的共产主义精神之间的界线,用国家至上、集体至上否定个人的合法的利益与要求。在这方面,国家豁免说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国家豁免说是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赔偿或全部赔偿的主要原因。另外,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盛行的个人迷信,也是造成行政责任陷于形式的间接原因。
③在体制结构上,国家政治体制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不够清楚,尤其是党政关系不够清楚。在我国历史上,由政府执行而由执政党导政谋政、制定的大政方针乃至具体政策所导致的失误与过错、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而由党组织决议或决定所造成的违法与侵权并不少见,这就都很难由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负责或负完全责任,由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居于领导地位,这就容易造成党比法大、党纪比国法和政纪重要,用党纪制裁代替国法追究行政责任的现象,失却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应当在确保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立法,来确立我国的行政责任体制。
④在政府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明确、细致、稳定、长期的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权大责小造成胆大妄为、专横跋扈,权小责大则造成谨小慎微、缩手缩脚以至于具体的行政责任主体常常模糊不清,使某些因侵权、损害、失职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责任问题因责任主体不清而无法追究,不仅破坏公民的合法的民主权利,而且伤害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妨碍行政纪律的执行以及行政效率的提高。
(3)维护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强化问责的实效的做法,赋予相应的权利
①基本权利
a.人格保障权。行政官员(在资本主义国家与文官重合)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婚否、年龄或身体状态如何,不因上述因素而受到歧视,包括同工同酬和因工作优异而获得同等刺激和奖励的权利。人格保障权是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首要内在条件。
b.身份保障权。行政公务人员一经正式任用就成为一种终生职务,按照法律规定,非有重大过失而不得对其加以免职或开除,辞退或解聘。
c.职务保障权。行政公务人员非依法不得被撤职、降职以及给予其他足以影响其职务的行政处分。同时,政府为揭露违法行为、管理不善、浪费资财、滥用职权、危害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的官员提供保障,使之不受打击报复。还有相应的一般权利包括:
②一般权利
a.公物使用请求权。包括公物与公款。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为完成国家所委任的行政管理事务、开展行政活动,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就必须有使用必要的国家物材和资财的权利。比如房屋、设备、用具、差旅费和其他行政开支。没有这种权利或在名义上有这种权利但在实际上却不能得到落实,那么,相应的行政责任就是不公平的,因而在事实上也是难以确立和确保的。
b.行使职务了解权。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其职权、职务、职位相关的表现如资料、材料、文件、指示等的一切国家信息,包括属于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的信息。这种权利是特定的行政行为主体全面了解背景、准确判断情况、以正确做出行政决策、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权利及其实现,特定的行政行为主体,就很难进行无论在内容上或在行政行为方式上都完全符合国家整体行政管理需要的行政活动,没有这种权利而强调行政责任,不仅使行政责任流于形式,而且抑制工作积极性。
c.执行公务保障权。任何妨碍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禁止之列,并要受其追究和制裁。这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以广泛的社会生活和公民为对象,其行为主体以国家作为法人形象,即代表国家,国家一切行政行为都以法的原则和规定为依据,因此,任何妨碍行政行为的行为都要受到法的追究。国家的法权地位正在这里得到体现。另外,只有行政行为能够得到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行政责任也才能得以确立。
d.行政裁量权。又称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享有的自由酌量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权力,即有条件的行为选择权。这种权利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在既定的范围以内,可以采取自以为恰当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处理所管辖的行政事务。例如,《日本破坏活动防止法》规定:公安审查委员会对于以团体活动进行暴力主义破坏活动的团体,可以酌情给予三种处分之一种,即行使行政裁量权。
e.自由申辩权。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有就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辩或说明理由的权利。特定的行政行为主体在承担一定的行政任务后,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达到预期要求和目的,或者被指控违背法的原则和规定,这时就会产生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特定的行政行为主体就应当本着对国民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法定追究主体及时做出说明,解释造成既定事实的客观原因,或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性辩护。对特定行政行为主体来说,“如不能判断和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就此向国家权力主体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详尽的汇报或申辩,就不算是尽到了责任”。但是,自由申辩并不等于狡辩,更不等于推卸责任,而是对既定事实陈述真相和制约因素,以避免不恰当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
f.确认事实权。行政责任的内涵,包含着对违法失职行政行为主体的责难和处分,而责难和处分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无误。因此,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就包含对行政行为主体具体违法失职事实的确认。反过来说,事实不清楚就不能追究行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