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刘某某,乘该乡下巴村村民马某不在家之机,将马某之妻强奸。次日,马某夫妇到派出所报案。该所所长焦某某在当晚查看了案发现场,并先后向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和政委姚某某汇报了案情,提出了“私了”的要求。李、姚二人明知刘某某有强奸犯罪嫌疑,不但不向局长汇报和采取立案查处措施,反而同意焦某某“私了”的要求。姚某某和焦某某一起参与了“调解”,让刘某某筹款7000元交给马某,致使刘某某强奸一案以钱“私了”。
   问:本案中刘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分别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刘某某构成强奸罪;焦某某、李某某、姚某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刘某某构成强奸罪显而易见,即使事后“私了”也不为国家法律所允许。焦某某是案件的负责人,其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反而提出“私了”,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李某某、姚某某身为焦某某的上级,在知道整个事件由来的情况下,虽然其不是具体负责案件的司法人员,但是实践中具体办理案件的人员往往要请示上级的指示,因此其对焦某某徇私枉法的事实认同并积极参与的行为,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