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非法采砂入刑”的理由为:
首先,它属于危害行为。威胁公共安全;影响航行安全。其次,它会产生危害结果。违法成本极低,导致非法采砂泛滥;买通政府机关,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黑恶势力垄断河道,暴力抗法。再次,它具有主观故意。非法采砂的规模性、计划性、公开性都表明非法采砂人员是希望或者放任前述危害行为、结果的发生。最后,它有刑事犯罪主体即非法采砂人员,以及刑事犯罪的客体即特定和非特定的公共人群。
“非法采砂入刑”的依据为:
应依照《刑法》第117条、119条,对非法采砂进行的规定:对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解析]
阅读题干,审清题意
阅读题干可知,本题为一道综合分析题,本题作答范围为“给定资料2~5”,作答任务为分析“有人建议‘非法采砂入刑’的理由与依据”,在此特别提醒考生,理由与依据不同。非法采砂只要与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即可作为“非法采砂入刑”的理由;而“非法采砂入刑”的依据则需寻求相关法律条文来支撑。
阅读材料,提取要点
阅读材料之前,考生要明确的是: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刑事犯罪主体、刑事犯罪主观方面、刑事犯罪客体、刑事犯罪客观方面,其中刑事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刑事犯罪主体是非法采砂人员,刑事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公众。下而通过阅读材料,来分析刑事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给定资料2中,“从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来看,偷采现象严重,主要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规模性……二是具有计划组织性……三是具有公开性……”这三个特点不但高度概括了非法采砂的现状,同时也表明,非法采砂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给定资料2中,“大规模的非法采砂活动不仅扰乱了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而且威胁着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一些过路船,由于辨不清哪是航标灯,哪是采砂船桅灯,担心走错航道,只好暂且抛锚,天亮再行”,这些属于危害行为。给定资料4中“一旦汛期较大,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也属于危害行为。
给定资料2中,“去年,武汉市查获非法采砂船66艘,罚款总计89.4万元,平均1艘船罚款1万多元,‘武汉江段一年非法采砂动辄百万吨、市场价值上亿元,如此违法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非法采砂能获得暴利,但违法成本却很低,导致“非法采砂”泛滥。这属于危害结果。
“采砂利益链条买通了一些地方执法和管理部门,上级来检查,他们会通风报信。在长江上游,国家至今没有划定可采区,有的地方政府立‘规’立‘法’,自行划定可采区拍卖”,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非法采砂已经形成产业链条,直接带动部分政府机关违法行政。这属于危害结果。
而“为了实现某一河段或某一水域的垄断经营,黑恶势力便出现了”告诉我们非法采砂促使黑恶势力出现,联系最后一段可知更出现暴力抗法现象。这同样属于危害结果。
给定资料3对上述内容加以重复,而给定资料4则重点肯定了入刑的观点。
资料4中对刑法内容介绍颇多。“应依照《刑法》对在长江上非法采砂严重破坏航道危及航运安全的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航道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也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是《刑法》、《航道法》等对非法采砂的规定。
“按照刑法学理论上的分类,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还要求犯罪行为产生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由此可知,只要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就进一步佐证非法采砂适用刑法。
给定资料5提到“目前,我国涉及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确定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法律法规。
加工要点,组织答案
根据总结出来的要点,按照理由与依据两个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