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赵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后,由于忙于各自的事业,一直没有生孩子。2001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前往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准生证。2002年5月1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赵某家中,声称赵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元。赵某夫妇声称:他们已经依法办理了准生证,没有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市计生局已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了通知,该通知规定:“凡是在2001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赵某夫妇最后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并认定市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无效。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赵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赵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一并对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赵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