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关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没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别除权的法定优先性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可以比照别除权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9章第203条也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造。 破产取回权与破产别除权虽然都是针对特定物行使的一种优先权利,但行使权利的对象财产的所有者却不同。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所以通常没什么损失风险,不像别除权,可能出现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债权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运人破产时委托人取回托运货物;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保管人破产时,寄存人或存货人取回寄存物或仓储物等。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等,也可构成取回权,此外,在个别情况下,取回权行使权利的对象财产可能已经为取回权人所占有,破产管理人要求返还时,取回权人可通过主张取回权予以拒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