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列举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特殊管辖的情形。
【正确答案】(1)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如果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该案已经经历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二者选其一。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本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者选其一。其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通常是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通常与被告所在地相同,但也有可能出现诸如某地公安机关到外地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情形,故而,其司法解释将其单独列为原告所在地之一种情形。
   (3) 基于同一事实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一并管辖。
   (4)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9条作出这项规定,不动产通常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失去其使用价值的实物,如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林木等)。所以,像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比较常见的不动产诉讼,都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