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住在中国边境的甲某(20岁)伙同弟弟乙某(15岁),共同实施走私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B.甲某单独成立走私毒品罪
   C.乙某不构成犯罪
   D.乙某构成持有毒品罪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解析] 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②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由于乙15岁,不能满足走私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更不能满足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所以不能成立走私毒品罪和持有毒品罪;由于是供自己吸食用,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乙不构成犯罪,因此也就不能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持有毒品是甲走私毒品的后续行为,对甲只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即可。因此,B、C项正确,A、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