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某为某国有生物研究院的工作人员,2005年4月,该研究院扩建科研楼,购买电子显微镜的工作由甲某负责。甲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弟弟为法定代表人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电子显微镜20台,后经价格中心对上述物品作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0万元,致使该研究院造成经济损失50万余元,甲某的行为:______
  • A.贪污罪
  •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C.受贿罪
  •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66条本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以下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并且其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本案中甲某系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为本单位采购物品的职务便利,以高出市场50余万元的价格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采购商品,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B项正确。
   甲某虽然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但客观上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同时甲某也没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A、C两项错误。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甲某的不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