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36.1980年,甲公司在巴哈马注册成立并设立总机构,其董事会成员大部分为乙国公民,董事会会议多数在乙国举行,重要决定一般也在乙国作出,但其产品生产和销售地都不在乙国。1981年乙国政府要求甲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纳税,遭到甲公司拒绝。
问:(1)巴哈马对外国机构投资实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2)甲公司拒绝的原因是什么?乙国依据什么标准对甲公司征税?
(3)确定纳税人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正确答案】(1)巴哈马属于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不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和赠与税等。
(2)甲公司拒绝的原因:认为应向乙国纳税的前提是乙国应对其有居民税收管辖权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首先,甲公司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是注册成立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其次,甲公司的产品和销售都不在乙围,即所得来源也不在乙国,所以乙国没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不应向乙国纳税。乙围认定甲公司为乙国居民身份的标准是法人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在本案,甲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为乙国居民,多数董事会也在乙国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也在乙国作出,所以其实际控制中心也在乙国,是乙国法人居民,因此应向乙国纳税。
(3)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此外还有法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标准、法人资本控制标准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