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杨某属于吉某的合法继承人,且杨某属于吉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性质属于转继承。
(2)本案中杨某在吉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因此,杨某已经取得了吉某的遗产继承权。杨某死亡后,应由张某和杨某的女儿张乙作为杨某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吉甲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是《继承法意见》第52条(转继承)。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掌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