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纺织品加工厂由于严重亏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有甲、乙、丙、丁四人。甲的债权已经取得了该纺织品加工厂的厂房抵押;乙是该纺织品加工厂的职工,对该厂享有3个月的劳动债权;丙是该厂的保证人,已经代替该厂清偿了债务;丁是该厂的贷款人。请问:在债权人会议中,对选任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的事项,该纺织品加工厂的债权人中哪些人有表决权?(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是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中哪些人有表决权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所以,选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