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2014年卷三第65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经20周岁,没有与丙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作为继子继承丙的遗产。 B正确:小亮是丙的亲生儿子,理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C正确:甲作为丙的合法配偶,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D错误:《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丙虽然收养小光,但是没有办理登记,因此小光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只能作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适当分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