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被制服。
问:(1)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孙某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略。本案中,在已经起飞的飞机上,孙某以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符合劫持航空器的构成要件。因此,孙某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都与确定犯罪行为的既遂或未遂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