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企业所有权分配结构总是不平均的,这取决于产权主体相互之间的谈判。 贯彻了“合作逻辑”的治理结构就是“共同治理”机制,它强调决策的共同参与与监督的相互制约。具体地说,就是董事会、监督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如职工代表、银行代表等。 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经济民主化,通过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产权主体的行为;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则用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并达到产权主体行为统一于企业适应能力提高这一共同目标之上。共同治理模式包括两个并行的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产权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则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
二、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
(一)职工董事制度。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是完善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的体制背景,我国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在构建董事会时有职工董事进入。我国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职工董事的资格。职工代表必须反映企业大多数职工的利益。让一线职工和干部的代表成为职工董事有利于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
第二,关于职工董事的选任。职工董事(包括工会主席)由职代会按多数同意原则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关于职工董事的人数。职工董事比例偏低,很难起参与作用,太高也不行,容易引致通常讲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二)银行董事制度。我国采取了“两业分离”模式,杜绝了银行参与公司决策的途径,但在现有的银企关系下,如果银行不能积极地干预企业行为,将无法保全债权权益。如何才能让银行合法地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呢?我们认为,通过表决权代理或信托制可以同时实现小股东和银行的权益保护。
第一,表决权信托制度。这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表决权让与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以谋求表决权统一使用的信托制度。
第二,表决权代表制度。这是指股东委托其代表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代理关系是一次性的,可撤回的。
(三)、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
第一,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管条例》中有关监事会的诸规定可视为对《公司法》第二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解释条款。
第二,规定企业领导人(厂长、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只设 2~3 人,其中一人可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职工监事的产生机制与职工董事相同。职工监事不能同时任职工董事,反之亦然。
第五,必须有 1~2 名银行代表作监事,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当前银企关系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