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H市居民潘某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该市交警依据《H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某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藉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他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译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 该条例关于扣留非机动车并强制托运回原籍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求制定机关进行研究并作修改,H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决定将《H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列入来年立法计划。
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要求制定机关进行研究并作修改”而非“直接撤销”该条例?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监督地方国家机关有效落实国家法律的职责;也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②《H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属于省辖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制定机关进行研究并作修改”而非“直接撤销” 有关条例。
阐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职责。
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一级人民代表人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
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