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G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在船长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依CFR术语,途中烧毁的化肥的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答案解析】单独海损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是:1)共同海损涉及船、货共同的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2)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3)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承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所以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根据海商法,火灾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者私谋造成的,一般承运人不负责任。本案中“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对于烧毁的这部分货物,承运人是可以享受免责的。根据CFR术语,海上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给买方,即由买方A公司承担责任,但A公司已经投保水渍险,而水渍险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所以对烧毁的这部分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应当赔偿的。
【正确答案】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等受益方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答案解析】共同海损
    根据上题解析可知,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承担,即应该由A公司与船公司等受益方分别承担。
【正确答案】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答案解析】倒签提单
    承运人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根据“欺诈使一切无效”的古老法则,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无效,承运人由于欺诈也不再享有运输合同项下的免责,而保险公司因为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倒签提单后又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这部分货物损失应当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可以。因B公司出具了保函,是最终责任人。
【答案解析】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连带债务的一方在清偿了全部债权后,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托运人B公司是迟延交付与倒签提单的终局责任人,承运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本题答案有不同理解,实践中法院在以保函倒签提单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承运人可以依保函向托运人追偿,因为,如前所述,以保函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保函无效,如果承运人可以依保函向托运人追偿,则必须先认定保函有效。法院曾经以承运人和托运人对收货人共同侵权为由,判两者对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与直接允许承运人以保函追偿托运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