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罗某是S县石油公司驾驶员,2004年11月由其父给罗某投保3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2份。罗某于投保4年后即2009年1月因急病死亡,按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罗某保险单指定受益人保险金11424元。罗某的保险单“受益人”栏内填写“法定”。罗某有直系亲属四人:妻子,无业;儿子,年仅2个月;父亲和母亲均是机关职工。就在罗某后事完毕,他的母亲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称:“我儿子的保险金只能由我来领取,其他任何人无权领取。”紧接着罗某的父亲又到保险公司声称,“罗某的保险金应由我领取,因为我是投保人,法定就是指我,况且每月由我的工资给罗某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不能将罗某的保险金给付其他任何人,否则,我就向法院诉讼”。最后来到保险公司的是罗某的妻子,她郑重地向保险公司说:“我是没有工作的家属,没有经济收入,孩子才2个月,罗某的保险金应完全归我所有,罗某的父母是机关职工,无权领取罗某的保险金。”此案应该如何给付,当事人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的规定给付罗某继承人相等份额的保险金。本案受益人请求给付的行为不当。依据分述如下。
   (1) 确定本案的处理权。本案的保险金给付权属保险公司,罗某的继承人没有干预权。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本案中罗某继承人的行为是将《民法》、《继承法》的规范适用于保险活动中,且干预和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权利。属违法行为,不予支持。
   (2) 确定本案的继承人。本案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法定”,这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处理,即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 确定本案继承人的受益份额。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本案11424元的保险金,按4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分配受益权,每人应享有2856元的份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