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确的?(2012年卷三第6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虽然根据《物权法》第9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共有人都有对共有物管理的权利,但这里的“管理”不是肆意而为,而是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权。 B正确:“出租”行为不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而属于收益行为,在解释上,可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须占共有份2/3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甲、乙、丙三人共占份额3/4,当然可以为之。 C错误:出租不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而是收益行为。 D错误:出租不属于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而是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