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A项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是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对权利和义务所做的分类。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一对典型的行动权和接受权。与行动权和接受权相对应的是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B项中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是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社会价值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此。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合同法中关于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C项中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进行的分类。一般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此类。“一般义务”又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任何人不得损害他人的人身自由。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经济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借贷关系中的债权和债务等属于此类。
D项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是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做的划分。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在剥削阶级社会,穷人承担着数不尽的习惯义务。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因此,本题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