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20万元,甲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公司向自己清偿120万元货款,以冲抵甲公司所欠自己的借款。丙公司认为自己与乙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偿还。乙银行诉至法院。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银行有权向丙公司提起诉讼。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为金钱债权,乙银行对甲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上述两个债权均已到期。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且因怠于行使该债权,致使乙银行的债权实现有现实危险,损害了债权人乙银行的利益。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其限度。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总额的,对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欠乙银行100万元本息,而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为120万元,对于超出银行本息部分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