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域治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社会,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追求,共同参与和联合治理公共事务的过程。这种治理关系的实现可能是基于法律授权、地理毗邻、业务相似或者治理客体的特殊性,通过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谈判、协商与合作,实现公共事务治理的良好绩效。
(2)多中心是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多中心意味着无中心,对应着单中心,反对权力的垄断和集中化。多中心治理体制存在许多决策中心,他们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