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 5 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 11 月 5 日 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 11 月 4 日 ,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 500 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 105 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双方就 5 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问:( 1 )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 2 ) 5 包货物的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本案中,服装厂虽多装了 5 包货物,但百货公司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货损百货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百货公司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错,故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 2 ) 5 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有甲服装厂承担。以民法理论,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本案中, 5 包货物是由甲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而对于货物的灭失,乙百货公司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 5 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有甲服装厂自己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