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即樊某先付款后陈某交货。后樊某只交付了三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后履行的一方陈某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樊某已经履行了三万元的义务,陈某应当交付其三万元的方便面,且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两万元货款价值相当的剩余部分方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