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规定, 从事报纸、 期刊、 图书( )的单位和个人, 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相应的销售业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