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政府B部门准备进行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旧机房的改造、网络综合布线、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计的集成,应用软件的开发。项目前期的工作已完成并经过了批准,先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于2012年6月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凡是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国家二级集成资质的省内系统集成公司,都可参加投标,并规定2012年6月20日15时为投标截止时间。并组织了8人作为评标人员。经过评标后,在4家投标商中确定A公司为中标商,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A公司发送中标通知,最后在2012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项目合同,项目金额为300万人民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有些旧设备,经过检测确定后,不能重新再利用,需添加相应的部分设备,所以B部门再和A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5万的设备采购的补充合同。 在机房的改造中,由于A公司的项目人员的失误,造成了原有的部分设备损坏,因此B部门向A公司提出索赔。
问答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答案解析】解析:本小题是考查考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记忆和熟悉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问答题
说明本项目案例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例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凡是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国家二级集成资质的省内系统集成公司,都可参加投标”。 理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于2012年6月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并规定2012年6月20日15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理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不妥之处:“并组织了8人作为评标人员” 理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不妥之处:“在4家投标商中确定A公司为中标商,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A公司发送中标通知” 理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不妥之处:“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A公司发送中标通知,最后在2012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项目合同” 理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不妥之处:“B部门再和A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5万的设备采购的补充合同” 理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答案解析】解析:本小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主要条款的熟悉程度。 (1)“凡是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国家二级集成资质的省内系统集成公司,都可参加投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于2012年6月5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并规定2012年6月20日15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并组织了8人作为评标人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在4家投标商中确定A公司为中标商,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A公司发送中标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A公司发送中标通知,最后在2012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项目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B部门再和A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5万的设备采购的补充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答题
请简要叙述合同的索赔流程。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索赔流程如下: (1)提出索赔要求。 (2)提交索赔资料。 (3)索赔答复。 (4)索赔认可。 (5)提交索赔报告。 或:(4)索赔分歧。 (5)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解析:考查考生对合同索赔处理流程的掌握程度。项目发生索赔事件后,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在整个索赔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遵循的流程如下: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末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仲裁或诉讼。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