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刘教授2005年的收入项目如下: (1)在国内某公司任财务总监,每月收入8000元,年终公司一次发放奖金60000元。 (2)从国外取得应税收入,其中: 在美国一公司任职,每月5000元;为美国某公司提供财务投资咨询,一次取得报酬收入5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200元。 因在法国出版作品获得稿酬收入25000元,并在法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4000元。 要求: (1)刘教授的国内收入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额。 (2)刘教授的境外收入在我国应补税额。
【正确答案】(1)境内工资应纳个税=﹝(8000-800)×20%-375﹞×12=12780(元)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征收: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60000/12=5000元/月,则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故2005年的年终奖应税额=60000×20%-375=11625(元) 则刘教授的国内收入应交纳个税=12780+11625=24405(元) (2)美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刘教授从美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免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刘教授从美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0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为:   (5000-4000)×10/%-2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9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刘教授从美国某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该收入应税所得属于所得畸高,应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根据计算结果,刘教授从美国取得应税所得在美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免限额为10900元(900+10000)。美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82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2700元(10900-8200)。  法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刘教授从法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税额=[25000×(1-20/%)×20/%]×(1-30/%)=2800(元) 即其抵免限额为2800元。刘教授的稿酬所得在法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超出抵免限额120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减,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法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则刘教授的境外收入在我国补税额=27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