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制定外国人投资法。1979年7月改革开放新时期第一批出台的7部法律,就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中国打开大门引进外资、实行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政治和法律意义。1986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上述“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并配合制定相应的具体法规、规章,以更加全面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通过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