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正确。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是丁的股东,甲存在上述第3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与丁对己承担连带责任。庚并非丁的股东,不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B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各自独立,工作为庚的股东,丁欠的外债不能执行庚的财产。股权才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故C错误。根据上述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此时乙(股东)因滥用股东权利致使丁(公司)受损,应当对丁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