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沈某,系北京×工业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1996年6月8日被羁押。:1998年5月30日,北京市×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北京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县人民法院以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扣押赃款、赃物发还×工业公司。沈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市×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以沈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赃款赃物。沈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1997年11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沈某利用担任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购买物品、冒领工资的方法,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系侵占行为,但鉴于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故宣告沈某无罪。沈某请求国家赔偿。请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应以×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国家不予赔偿的免责情形。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形。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沈某的损失可计算如下:第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二,返还所扣押的款物;第三,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沈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5条、第36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