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10月,某县A企业应纳营业税款为300万元。由于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2010年6月8日,税务机关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A企业该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经过征收分局的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然而,经过检查往来账项,发现A企业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B企业所欠营业款250万元早已到期,且了解到B企业近半年资信情况一直很好。针对此案,请说明:
问答题 县地税局局长是否应批准企业延期纳税?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县地税局局长不应批准企业延期纳税。因为会计休产假,资金周转有困难,不能作为申请延期纳税的理由,而且,县地税局局长也无权批准延期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和行使哪些权力?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因此,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B企业收回货款,用以抵缴税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