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谈成一笔进口业务,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每公吨500美元”。后中方派船去美国纽约港接货,但不见对方公司来交货,经我方催问,卖方答复他们认为FOB纽约只是在纽约城交货,而没有义务把货物装到港口的船上。请问:美方的说法是否合理?我们在处理此案例上应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合理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将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相近。另外应注意,《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惯例中的FOB Vessel贸易术语规定,出口报关的费用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们得到的教训是: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应由谁来承担出口报关的费用。当然,最好的做法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对贸易术语的解释适用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