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6月份装船”,“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装船的提单。经银行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内容相符,银行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7月1日,买方由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试问:
【正确答案】从提供的案情看,买方拒收货物的理由是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将实际装船日期签成在此之前的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属于船公司和托运人欺诈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倒签提单可以成为拒收单据的合理理由,但已经收取单据后,根据本案的事实,不能成为拒收货物的正当理由,买方也不能要求退款。拒收货物和退款都是买方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没有实现时的救济方式。本案情况下不存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UCP 500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由此可见,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银行对单据是否系伪造不负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