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位置由篇尾调整到篇首的法典是( )。
《魏律》亦称为《新律》,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列于首篇,改变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将其“冠于律首”,使之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法典编纂体例上的一次重大创造,成为日后中国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以后法典的总则均放在法典的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