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8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作约定。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问题:
问答题 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可以。以《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义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未约定担保范围债权人乙银行可以选择丙或丁承担担保责任。故乙银行可以任意向丙公司或丁公司或丙公司和丁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不可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