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U}} {{/U}}。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用地单位对土地的保护不够严格的
A
B
C
D
E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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