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于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派船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试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正确答案】由于这时我方无保险利益,而又未投保所以要自负其责。我方若选择FCA贸易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采用FCA贸易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有以下好处:①可以提前转移风险;②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③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④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