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市轻工局和化工局共有下属企业 5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轻工局局长吴某不满董事李某抵制其安插子女进公司的要求,在吴某的授意下,轻工局下属的3家企业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意见”为由,通过了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李某以任期未满被无故解除职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此案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董事职务解除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题中“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的意见”不能构成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理由,因而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是正确的。依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