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正确答案】(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比较合理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和准则,使得各国的海洋活动有法可依。这对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和缓和各国海洋利益的冲突,建立比较正常和稳定的海洋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公约规定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缔约国的义务。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争端主要规定了以下解决途径:①调解。又称为和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程序。它的方法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常设或者特设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弄清争端中的问题,用调查或者其他方法搜集一切必要的情报,提出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在内的报告,并且设法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调解和调查不同,调查的目的是澄清事实,之后仍然由各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而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取得调查委员会的积极帮助,促使各当事国达成协议。调解和调停也不同,调停是由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并且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而调解是由当事国将争端提交调解委员会,以便公正地查明事实并建议适当的解决方法。
   ②仲裁。公约第15部分实际上涉及三种仲裁程序:根据公约第15部分第一节的规定,争端各方自愿选择的公约以外的仲裁程序;公约附件七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附件八规定的强制特别仲裁程序。
   ③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建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缔约国开放,缔约国为法庭的各当事方,法庭也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不同国籍的21名法官组成,法官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且按照世界各主要法系公平地进行分配。法官11人构成法定的出庭人数,法庭可以设立分庭,由法官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以处理特定种类的争端。为了迅速处理事务,法庭每年得设立以法官5人组成的分庭,用简易的程序审讯和裁判争端。另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规约》设立的,由11名法官组成的“海底争端分庭”。海底分庭的法官以海洋法法庭法官的过半数从法庭中选出。虽然海底分庭完全由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组成,但是它的职能和管辖权并不相同。他们之间并不是完全的隶属关系。海洋法法庭所管辖的范围是包括海洋法所调整的一切领域,而分庭则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有效行使其职能和国际海底制度的一个方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