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2.不合理。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图示表达正确也可),因为工作E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
3.(1)补偿赶工费用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
(2)塔吊闲置补偿9 000元不合理,因为闲置时间不是15天。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闲置补偿:600元/天×10天=6 000元
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6 000+45 000=51 0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