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商标的异议与撤销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注册商标的异议。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涉及先用权。所谓先用权,是专利法中的特有概念,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则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权之后,上述人员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在《商标法》里没有先用权的概念,甲公司只能通过启动商标撤销程序,撤销乙公司抢注的商标,然后自己申请注册。据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
再次,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知,本题中,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因此,甲公司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不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据此,选项C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最后,根据上述《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以及第41条的规定,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只能通过商标的异议程序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反对抢注的商标,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第43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对于乙的使用行为是否造成甲损害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进一步查实后才能确定。据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应当选择选项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