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9月,某市决定在该市的中心地段修建占地500亩的中央花园,预计投资2.5亿元人民币,于2010年8月前建成,由市城建局负责招标。10月7日市城建局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在截止日前,已有多家单位投标,其中该市园林建筑公司、市第一建筑公司、市第二建筑公司等八家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市城建局成立了以王教授、赵总工程师、李总工程师、马总经济师、朱总经济师五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朱总经济师是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顾问)。市第一建筑公司为了获取该工程的建筑权,向朱总经济师打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名单,并送给朱总经济师人民币5000元,朱总经济师欣然接受了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送礼,替公司向其他几位评标委员打招呼。在评标的过程中,朱总经济师多次和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领导私下接触,并多次向市第一建筑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在朱总经济师的努力下,市第一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中央花园的修建权。请问:朱总经济师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本案中,朱总经济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朱总经济师是市第一建筑公司的顾问,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仍然担任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朱总经济师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仅接受投标人宴请,收受投标人的奖金5000元,而且多次向市第一建筑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