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江苏省海门市西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司)自1996年起生产“适美”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1998年1月经商标注册取得了“适美”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之后,该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2000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岚虎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适美”牌化妆品26万瓶的订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适美”牌商标标识。岚虎公司在未了解“适美”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适美”牌化妆品涌入市场。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会产生副作用,给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西宁公司来信反映,还有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西宁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西宁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岚虎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岚虎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适美”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适美”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2003年起,西宁公司开始生产“碧兔”牌清洁剂,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浙江省一家生产“博古”牌清洁剂的博古卫生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博古公司),担任了博古公司的技术副经理。为扭转博古公司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博古公司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西宁公司的“碧兔”商标尚未注册,博古公司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碧兔”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为好转。
   西宁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博古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博古公司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西宁公司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岚虎公司虽非故意,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和香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和香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①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侵权行为只能是故意的行为。本案中,西宁公司生产的“适美”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岚虎公司和香港公司擅自使用“适美”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岚虎公司以自己主观上并非故意为由推脱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本案中,西宁公司的产品自1998年起已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岚虎公司应该知道这一事实。所以,其仿冒行为即使不是故意,也存在过失的过错。香港公司在此事上同样存在过错。
   ②本案中,香港公司和岚虎公司两家主观上均有过错,擅自使用西宁公司的注册商标,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他们应对该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①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博古公司明知西宁公司生产的“碧兔”牌清洁剂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为了自身的利益,抢先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碧兔”牌商标,实属恶意注册行为。
   ②法律规定,对于上述行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西宁公司可以运用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③争议解决后,西宁公司应当尽快注册“碧兔”牌商标,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