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有关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是构成国家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国家责任法,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涉及如下方面:
(1) 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因此,三权分立或有关领土单位是联邦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特定自治区与国家责任的确定无关。
(2)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 国家官员的行为。国家官员以官方身份所做的公务行为属于国家行为,而不论其为行政、立法和司法官员,还是高级与较低职位的官员。国家官员的私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这是习惯法的一项规则。
(4)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以该名义行事的实体的行为。
(5)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但如果经接受国同意而派往该国的机关仍然保持其自主性,行使派遣国的政府权力要素,则其行为不归于接受国,如驻外使领馆的行为。
(6)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它们是以其官方身份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这是国家实践、法学理论和司法判例一致承认的。
(7)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这是一项“既定国际法原则”。但是,叛乱运动如果实现了其目的并且将本身确立为国家的新政府或在前国家的部分领土上或在其管理的领土上成立了新国家,成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就应视为国家行为。这种归因的法律基础在于该运动与最终政府之间的连续性。
(8) 私人的行为。私人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这是一项一般原则。但是,如果行事的私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实际联系或私人行为与国家本身的行为有关,则发生例外的情况:1) 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则其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2) 私人的行为如果实际上是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的,则其行为应归于国家。3) 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实际上行使这种权力的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4) 如果国家对行事时不归于国家或不可能归于国家的私人行为予以确认并当作其本身的行为,该行为则应视为国家行为。这是随后国家作为自己的行为而承认和接受的结果。5) 如果国家没有尽“适当注意”义务防止私人从事国际侵害行为和在事后予以救济,就必须对私人行为的后果负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