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的房屋与李某的一块闲置宅基地相邻,王某为了便于自己房屋的采光和通风,遂与李某签订合同,李某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高层建筑,王某每年给李某6000元的补偿。四年后,李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本村不知情的村民张某。张某在该土地上修建了一栋高层建筑,与王某发生纠纷。
问题:
王某能否对李某的宅基地设立地役权?为什么?
能。王某因采光、通风而限制李某不动产的利用——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属于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王某与李某签订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地役权已设立。
张某能否在该宅基地上修建高层建筑?为什么?
能。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受让供役地时对地役权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故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故张某可以在宅基地上修建高层建筑,而不受李某与张某之间地役权内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