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置于律首的是( )。
《九章律》
《曹魏律》
《晋律》
《北齐律》
《法经》中的法典总则称为“具法”,商鞅改法为律,将“具法”改为“具律”,秦汉时期的法典将总则都称为“具律”,且篇目不在法典之首,《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故选B项。